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品交易的最新模式。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作为中间环节的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流程中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环节不能解决,那么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就成为空谈,就没有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使得电子商务快捷便利的优势大打折扣。
根据2006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 IC)在京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约为1.11亿,根据报告数据分析,我国的网上购物大军已达到了2700万人,网上支付的比例增长至61.5%。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商品的品质、卖家的诚信和安全性问题。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满足了网上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应运而生的。
1 第三方支付模式
1.1 第三方支付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
1.2 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
第三方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窃事件,以B TO C交易为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交流流程如图1所示:
(1)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客户选择利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客户用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
(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
(5)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
(6)第三方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中,交易完成。
1.3 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1)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2)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现在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目前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3)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其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的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 第三方支付的问题分析
2.1 法律问题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都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一些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尽管任何一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都会尽量称自己为中介方,在用户协议中避免称自己为银行或金融机构,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其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行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这些都需要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最近颇受关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虽然可以说是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其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可见,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2 金融风险问题
其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但是,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当买方把资金划到了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此时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接受付款后,所有权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大问题。
其二,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其三,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比如,据一位网友介绍,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利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网上开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买东西,第三方也无从查证该笔交易是否真实,全凭买家和卖家在网上的确认而进行付款。因此,用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实现信用卡的套现而不花任何费用。
3 结束语
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方式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是第三方支付方式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66.7%的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了交易流,同时另有30.1%的商户认为与之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的麻烦。商户、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支付市场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三方是市场的共同培育者,缺一不可。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该受到社会和政府的普遍关注,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为这种新型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使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健康、快速地发展。










